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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23號原 告 鑫宏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宇泓被 告 張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2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萬72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66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