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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28號原 告 李沛淇即李家琪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被 告 廖晏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物即車牌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原告主張以「權利車」方式交付予被告廖晏輝占有,作為抵償原告前配偶王仕文10萬元借款之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