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36號原 告 黃木欽訴訟代理人 林元浩律師被 告 黃炯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04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4,052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訴訟標的物之市價,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而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法院若未命鑑定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自得以原告起訴時該土地當期之公告現值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由兩造依原告應有部分646584分之468000、被告應有部分646584分之178584之比例分別共有,亦即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646584分之468000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權利範圍646584分之468000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查系爭土地並無起訴時之實際交易價額,參諸系爭土地面積為6465.8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最接近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0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以此計算系爭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646584分之468000之價額應為1404萬元(計算式:3000元×6465.84平方公尺×468000/646584=00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4,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