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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4號原 告 賴孟怡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麗間請求解約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4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裁判案由:解約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