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42號原 告 江玉滿被 告 林俊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4萬83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另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參卷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附表:

一、土地部分: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面積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重測前為自立段1207-12地號) 24分之1 11.04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重測前為自立段1207-2地號) 3分之1 69.74

二、建物部分:建號/門牌號碼 建築主要建材及層數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附屬建物用途 (平方公尺) 臺中市○○區○○段000○號(重測前為自立段495建號)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 鋼筋混凝土造4層 總面積:143.52 一層:45.91 二層:43.00 三層:43.00 突出物:11.61 3分之1 陽台:9.41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