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44號原 告 王昆豐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嘉慧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