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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45號原 告 陳淑慧訴訟代理人 廖宜溱律師被 告 陳浤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臺中市○里區○里○街00巷00號(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查系爭房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45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7萬45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