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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53號原 告 顏淑惠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8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