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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58號原 告 鄒安曜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律師被 告 楊豐慶

鄒秀琴阮永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占用部分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4,290元【計算式:13.5㎡(原告陳報占用面積)×1,700元(73地號土地最新公告現值)+23㎡(原告陳報占用面積)×1,700元(73地號土地最新公告現值)+7.2(原告陳報占用面積)㎡×1,700元(76地號土地最新公告現值)=72,4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