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65號原 告 陳彥逢法定代理人 陳永順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