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68號原 告 張鎮源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錦雯間請求損害賠償(智財)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68號原 告 張鎮源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錦雯間請求損害賠償(智財)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