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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7號原 告 吳彭申

詹宇超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承泰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訴訟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原告為上述補正後,應提出一份「記載完整」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正本於本院外,亦應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說明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萬2,767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50萬8,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2,767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繳。 2 補正起訴狀聲明第1項所載,關於附表一原告吳彭申、詹宇超就請求金額950萬8,066元「代位受領之比例」。 原告所提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均缺漏附表一,致其聲明第1項未臻具體明確,爰命補正之。如欲更正聲明,亦請提出更正後之書狀及繕本。 3 陳報被繼承人「張承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部分,請持本裁定至戶政機關申請,記事欄均勿省略),並查報「張承泰」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暨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 原告於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張承泰之繼承人」,未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年籍資料,且全體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均屬不明,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及送達文書,起訴程式與法不合,爰命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限內補正左列事項。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