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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74號原 告 韓家和法定代理人 韓奇學訴訟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被 告 顏伯勳兼法定代理人 蔡娟娟被 告 趙曹睿浦兼法定代理人 趙曹華興被 告 王原臻兼法定代理人 江惠玲

王怡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顏伯勳、蔡娟娟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元;被告趙曹睿浦、趙曹華興連帶給付原告300,000元;被告王原臻、江惠玲、王怡喬連帶給付原告30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