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83號原 告 呂宗翰訴訟代理人 吳信霈律師
李宗翰律師被 告 中彰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甄家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先位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備位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萬9,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95萬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9,500元,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應以價額最高者即39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