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86號原 告 朱光華
江木麟共 同送達代收人 吳美諄被 告 朱子清
游振義游鳳媚游鳳琪游鳳茹朱宋美珠
朱秀玲朱宗陽
朱燕慧朱建達
朱益宏陳李華守即陳水旺之繼承人
陳佩珍即陳水旺之繼承人
陳佩羚即陳水旺之繼承人
陳若偉即陳水旺之繼承人
劉陳敏陳明輝陳福祿陳雪紅江 得詹徐玉蘭詹雅雯詹博裕詹珮芳
詹添進張詹秀娥江添丁即江徐阿梅之繼承人
江淑燕即江徐阿梅之繼承人
江明勲即江徐阿梅之繼承人
江心瑀即江徐阿梅之繼承人
江秋森即江清泉之繼承人
江春田即江清泉之繼承人
江秀媚即江清泉之繼承人
江秀霞即江清泉之繼承人
江淑女即江清泉之繼承人
江秀娟即江清泉之繼承人
江仁榮即江樹棋之繼承人
江淑真即江樹棋之繼承人
江淑芬即江樹棋之繼承人
李江棋榕江阿雪張絨妹即江金龍之繼承人
江東霖即江金龍之繼承人
江東慶即江金龍之繼承人
江敏瑜即江金龍之繼承人
江敏妃即江金龍之繼承人
郭淳頤律師即陳中原之遺產管理人
林朱豐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應將如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經核該等土地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16,9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低於擔保債權總額1,830,321元(677,606+446,226+706,489=1,830,32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6,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附表編號 土地地號 臺中市石岡區石岡段金星面小段 面積 (㎡) 土地公告現值(元/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土地價值 (新臺幣)【計算式: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1 376-1 557 820 1/1 江木麟 456,740元 2 376-17 423 820 1/1 江木麟 346,860元 3 376-32 626 820 1/1 朱光華 513,320元 合計 1,316,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