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87號原 告 林文淳即鑫鉞水電工程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田庄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萬2,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