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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89號原 告 張菱娜被 告 林忻愉即林秀鳳即林冠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對於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消費借貸債權不存在。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前開訴之聲明所否認如附表所示債權數額範圍為準,共計新臺幣(下同)368萬5000元(計算式詳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68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673元。茲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偉庭附表:(被告匯入款項統整表)編號 銀行 匯款日期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匯款者姓名 (即被告) 1 中國信託 97年9月18日 6萬元 林冠瑀 2 99年9月10日 30萬元 林冠瑀 3 99年9月14日 35萬元 林冠瑀 4 99年12月29日 50萬元 林冠瑀 5 100年2月14日 40萬元 林冠瑀 6 100年5月16日 60萬元 林冠瑀 7 102年3月20日 63萬元 林忻愉 8 台中商銀 101年2月29日 50萬元 林冠瑀 9 94年8月16日 30萬元 林冠瑀 10 94年10月17日 4萬5000元 林冠瑀 總計 368萬5000元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