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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92號原 告 陳孟妤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惠忍、鄭人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