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07號原 告 賴張秀變法定代理人 賴佳民
賴佳勝被 告 賴佳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就臺中市○○區○○段0000號土地應有部分萬分之667(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3442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所為之贈與契約無效。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參酌鄰近路段、主要用途與系爭房屋相同之不動產,於114年6月23日交易單價為每坪新臺幣(下同)51萬6796元(計算式:交易總價2400萬元÷總面積46.44坪=51萬67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與系爭土地相鄰,於113年10月8日之同段土地交易單價為每坪50萬9236元;爰以前述之交易單價作為核定本件系爭房地起訴時交易價值之參考。系爭房屋之總面積為639.32平方公尺,依上開標準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9994萬5401元(計算式:639.32㎡×0.3025×51萬6796元=9994萬54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扣除系爭土地非屬贈與契約標的之價額4111萬9780元(計算式:286㎡×0.3025×50萬9236元×9333/10000=4111萬97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82萬5621元(計算式:9994萬5401元-4111萬9780元=5882萬56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萬8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