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15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訴訟代理人 陳思菱律師被 告 周書毅
陳禾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起訴先位聲明係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房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聲明則請求撤銷如附表所示房地之買賣關係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5,866,672元及利息、違約金,而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所示,如附表所示之房地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之交易價格為310萬元,明顯低於原告主張之前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房地之交易價額據以核定為3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附表:
所有權人:陳禾家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 西屯 932 3,391.00 187/200000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29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3層 3層14.44㎡ 合計14.44㎡ 陽台2.05㎡ 全部 共有部分: ⑴西屯段8745建號、面積698.22㎡、權利範圍53/10000。 ⑵西屯段8750建號、面積3,334.98㎡、權利範圍104/100000。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