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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23號原 告 俞長安

俞維瀛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哲瑋律師當事人(被告張秀枝等6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5,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