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26號原 告 陳家慶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沅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2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8,252元,應繳裁判費71,34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0,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