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29號原 告 黃興怡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5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