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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30號原 告 李凱林 送達處所:臺中逢甲郵局第25之1086號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月雲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5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8,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