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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37號原 告 黃伊綾被 告 李自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此,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民國115年3月26日,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萬8,35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00萬元) 1 利息 300萬元 109年6月12日 115年3月26日 (5+288/365) 5% 86萬8,356.16元 小計 86萬8,356.16元 合計 386萬8,356元

裁判案由:返還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