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親字第21號原 告 A001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原告繳納,依前開規定,限原告於主文第1項所示期間內繳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