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親字第21號原 告 A001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而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以115年度親字第2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開裁定已於同年4月22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