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親字第9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被 告 A02關 係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關係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被告A02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依第39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被告均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由檢察官續行訴訟。」,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1項、第50條第3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嗣被告於本件起訴後之115年2月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書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