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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陳忠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國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407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