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巫宗融相 對 人 洪梓珮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680號),聲請人聲請發給起訴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關係,於婚前合資購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作為婚後共同生活住所,因系爭不動產為預售屋尚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遂簽立合資購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並以相對人名義簽訂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相對人同時亦簽立預告登記同意書,同意聲請人申請系爭不動產預告登記,惟因系爭不動產尚未興建完成,兩造關係和睦並未辦理預告登記。詎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2月9日將原告驅離系爭不動產後,將系爭不動產刊登出售廣告,違反系爭協議,乃依系爭協議,訴請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2分之1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現由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680號審理中(下稱系爭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請發給已起訴證明,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106年6月14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原規定:第1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當事人之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時,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惟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第5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但被告及第三人已就第5項之權利或標的物申請移轉登記,經登記機關受理者,不在此限。106年6月14日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9項定有明文。是修正後之規定係將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改由法院以裁定許可,原告得持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已無發給起訴證明之必要。聲請人引用修正前法條請求本院發給起訴證明,已有未合。

三、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於106年6月14日立法理由明揭:現行條文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等語。準此,法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必以訴訟標的之權利係本於物權關係為請求,且該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要件,二者缺一不可。若原告起訴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權利並非物權,或其得、喪、設定、變更無須登記者,即與此條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法院不得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是依此條項發給已起訴之證明者,須原告起訴係基於「物權關係」做為訴訟標的,始足當之,若原告起訴主張非以物權關係為訴訟標的,縱使其聲明之內容或請求給付之「標的物」為得、喪、設定、變更依法應經登記者,因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自不能發給已起訴之證明。查聲請人於系爭本案訴訟主張兩造合資購買系爭不動產作為兩造共同居住使用,並簽立系爭協議,約定以相對人名義簽訂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因聲請人遭相對人驅逐出系爭不動產,已無法居住使用,相對人復將系爭不動產刊登出售廣告,爰依系爭協議第4條約定,請求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2分之1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之情,此經本院核閱系爭本案訴訟卷宗無誤。則聲請人係基於系爭協議約定起訴,核其性質,僅具債權效力,訴訟標的顯非「基於物權關係」為主張,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不符,亦無從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附表:

編號 建號/土地地號 建物門牌 建築樣式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面積 權利 範圍 所有人 1 錦村段20426建號 臺中市○區○○路0號17樓之11 鋼筋混凝土造18層(層次:17層) 總面積:50.58㎡ 層次面積: 50.58㎡ 陽台: 5.53㎡ 全部 洪梓珮 2 錦村段20453建號 - - 面積: 10,659.33㎡ 1900/0000000 3 錦村段20454建號 - - 面積: 19,508.63㎡ 2607/0000000 4 錦村段324-1 、 324-24 、 325、 325-1 、 325-5地號 - - - 各 1954/0000000 附註:標號3部分含停車位編號316號,權利範圍1690/0000000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