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林慧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俊諺、吳俊龍間請求撤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56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