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1號上 訴 人 陳柏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B000─H114301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