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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1號上 訴 人 陳柏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B000─H114301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