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4號原 告 蔣敏洲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漢章間聲請確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92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裁判案由:聲請確認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