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45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憲騰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9年1月13日結婚,被告竟於114年間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迪迪」、「憲哥」之人、與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_whisky.jolong_」、「Zong Sian」之人分別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曖昧文字及談論性內容之訊息,並與不詳之人拍攝親密照片(下稱系爭照片,詳如附表編號5),被告與如附表所示之人上開行為,已逾越一般朋友正常交往分際行為,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迪迪」之對話,係被告針對與「迪迪」出遊時遭「迪迪」偷親一事,向「迪迪」質問,被告並未與「迪迪」曖昧、交往;「憲哥」與「Zong Sian」為相同之人,被告與其認識多年,因此在互動中較為輕浮,常互相開黃腔,對話之內容純屬吹噓及玩笑;被告與「_whisky.jolong_」之對話屬網友間開黃腔與口語玩笑,雙方並未有實體世界之交集;被告與系爭照片中之男子僅為朋友關係,且該照片並非親密照片。上開對話只是朋友間聊天、開黃腔,並無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或有踰矩之親密接觸,且原告亦無法證明被告與「迪迪」、「憲哥」、「_whisky.jolong_」之對話係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之行為未達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之程度,且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過高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兩造於109年1月13日結婚迄至115年3月31日和解離
婚,被告與附表所示之人間有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行為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72、99頁),堪認實在。㈡原告主張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行為,侵害原告基於
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是否有據?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甚明。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先例參照)。故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自構成侵權行為。經查:
⑴附表編號1部分:
被告自承「迪迪」為其在學生時期之學弟等語(本院卷79至80頁),觀之被告與「迪迪」之對話紀錄內容(本院卷29至37頁),顯示「5/21㈢」、「5/24㈥」(本院卷29、31頁),雖未顯示年份,然原告主張其於114年6月發現附表編號1所示之對話等語(本院卷75頁),且114年5月21日確係星期三、114年5月24日確係星期六,顯見原告主張被告與「迪迪」於114年5月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對話確屬真實,被告辯稱上開對話內容並非發生在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云云,不可採信。另就附表編號1①所示之對話,「迪迪」以「想你」等語,被告仍與迪迪相約下星期見面、之後迪迪又以「比較想跟你一起吃」、「在上班跟想你呀」等語,被告則傳送微笑之貼圖,「迪迪」再以「你在旁邊哄我睡就完美了」等語,被告則回以「今天不行喔」、「我要上班」等語,被告向「迪迪」抱怨原告,2人則為附表1⑤至⑦之對話,另附表1⑧被告與「迪迪」談及「迪迪」趁被告未防備下親吻被告,並無任何生氣之狀,可見此部分對話既有相互曖昧文字,顯已逾越已婚男女與學弟間之正常分際、情誼,達到足以動搖維持婚姻之程度。被告辯稱上開對話為原告斷章取義,未逾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云云,並無可採。
⑵附表編號2部分:
原告主張其於114年11月發現被告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憲哥」逾越一般正常朋友分際之不正常往來,固據原告提出對話紀錄為證,然觀之上開對話內容並未顯示時間,且依對話內容,亦無從證明此為被告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憲哥」之對話,原告上開主張自屬無據。
⑶附表編號3部分:
被告自承「_whisky.jolong_」為網友等語(本院卷81頁),又觀之被告與「_whisky.jolong_」之對話紀錄內容,有顯示「7月8日下午8:04」、「11月20日上午8:28」(本院卷39頁),雖未顯示年份,然原告主張其於114年11月發現附表編號3所示之對話等語(本院卷75頁),又依LINE通訊軟體之日期顯示規則,於對話當天只顯示時間,當年內的過去日期只顯示「月、日」而不顯示年份;唯有跨年(非當年度)的舊訊息才會直接顯示完整的「年月日」等情,是就此部分對話截圖中,顯示時間僅有「月日」而未顯示年份部分,應為被告與「_whisky.jolong_」於114年間之對話內容。被告辯稱上開對話內容並非發生在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云云,不可採信。觀之此部分對話內容,已涉性暗示甚明之字眼,且被告亦自承此部分為其與「_whisky.jolong_」開黃腔與口語玩笑等語(本院卷81頁),顯已逾越已婚男女與網友間之正常分際、情誼,達到足以動搖維持婚姻之程度。
⑷附表編號4部分:
被告自承「Zong Sian」為其認識10多年之友人,且為該對話時,正與原告處理離婚訴訟,尚未和解離婚等語(本院卷
76、82至83頁),觀之此部分對話內容,被告傳送「我生三個下面已經沒有像以前那麼...」等文字予「Zong Sian」,內容已涉性暗示甚明示之字詞,當「Zong Sian」詢問「如果李健佑揪你呢」,被告隨即回以「反正我們都做過了」、「之前有要我拍影片給他看」等語,衡以社會一般人之感受,非無令人產生其間是否確有發生性交行為之聯想,顯已逾越已婚男女與友人間之正常分際、情誼,達到足以動搖維持婚姻之程度。
⑸附表編號5部分:
觀之原告提出系爭照片,可見被告與1名男子緊密相偎,面露微笑,貼臉合影,該名男子並自被告身後環抱被告,未見有第三人在場等情狀,被告亦自承該名男子為重逢認識多年之友人等語(本院卷83頁),足見被告與該名男子間之私下互動往來,甚為親暱,衡諸一般社會通念,應已逾越與已有配偶男女交際範疇。
⒉準此,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其為有配偶之人,仍於如附表所示
時間,與「迪迪」、「_whisky.jolong_」、「Zong Sian」、認識多年之重逢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而分別與其等有逾越一般正常朋友分際之不正常往來情形,顯屬逾越社會一般夫妻應忠誠貞潔義務之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嚴重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乃故意不法侵害原告配偶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之損害,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規定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相當之金額,自屬有據。㈢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
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查兩造於109年1月13日登記結婚,115年3月31日婚姻關係消滅。原告為專科畢業、擔任技工工作,月薪5萬元,名下無其他不動產;被告高中畢業、從事餐飲業基層員工,月薪約3萬元,須扶養母親,名下有車輛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本院卷63、84頁),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證物袋)在卷可參,本院審酌兩造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告所為前開侵權行為之期間、情節,及原告受此事件所受婚姻、家庭生活影響程度及損害等情,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4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萬元,及自115年5月30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本院卷6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為衡平被告之利益,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古紘瑋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行為事實 證據出處 1 114年5月 被告與「迪迪」傳送訊 息 ①迪迪:想你了 被告:安餒 被告:想我喔〜 被告:看我下禮拜有沒有空 被告:再找你出來唄 本院卷29至37頁 ②被告:你在幹嘛~ 迪迪:在上班跟想妳啊 ③迪迪:辛苦你了 需要幫妳按腳嗎 被告:不要 到時候你會亂摸 ④迪迪:好想妳喔 被告:安餒 ⑤迪迪:感情這東西只是個名 妳心在我這比任何重要 被告:所以我有在你心裡喔 ⑥被告:那就好好珍惜現在時光吧 不管之後會不會真的走在一起 就互相陪伴對方 迪迪:好 一起走到最後 ⑦迪迪:讓我覺得這輩子根本沒有機會了 然後又給了我一次驚喜 被告:安餒 迪迪:這次我不會讓你離開了 ⑧被告:害我嚇到了 在我沒有防備下你就這樣親下去了 迪迪:哈哈哈 嘴巴軟軟的 2 不詳日期 被告與「憲哥」傳送訊息 被告:全身黏黏的 被告:你是要那個哦 憲哥:你這樣會太晚回去? 被告:有點 被告:太晚了 本院卷45頁 被告:你老婆不是在家 憲哥:嗯啊 被告:你是要去哪做 憲哥:旅館哦 被告:你最好是有體力啦 憲哥:哈哈哈 你也沒辦法到天亮啊 被告:我沒那麼多體力 3 114年11月 被告與「_whisky.jolong_」傳送與性行為相關之訊息 _whisky.jolong_:哇幹 _whisky.jolong_:你接受度很大哦 _whisky.jolong_: 三明治就是了 被告:我又沒試過 被告:想試試看 被告:你要嗎 本院卷39頁 被告:靠腰哦 被告:就真的那個來了 被告:還沒走完咧 _whisky.jolong_:好啦 _whisky.jolong_:等你走完再拍 被告:吃你的棒棒 _whisky.jolong_:那要好好地舔喔 〜不要咬到了 被告:我偏要咬 _whisky.jolong_:你這個變態〜 whisky.jolong_:這樣我會直接 壓著你的頭頂到底喔 被告:咦〜 被告:討厭啦〜 被告:壞壞〜 4 109年1月13日至115年3月31日間某日 被告與「Zong Sian」傳送與性行為相關之訊息 被告:我都離婚了 被告:是沒差 被告:但你? Zong Sian:哦〜 Zong Sian:就比較麻煩 被告:可是我生3個下面已經沒有像以前那麼… 本院卷41至43頁 被告:所以你要哦 被告:咦〜 Zong Sian:如果李健佑揪你呢 被告:我不知道欸 被告:也許會吧 被告:哈哈 被告:反正我們都做過了 Zong Sian:李健佑啊,不然還有誰 被告:哈啊哈 被告:靠邀 Zong Sian:難道還有別人 被告:之前有要我拍影片給他看 被告:那時候應該是生完老三的時候吧 被告:還是老二 被告:我忘了 Zong Sian:也太猛了吧 5 114年4月27日 被告與不詳之人拍攝系爭合照 本院卷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