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79號上 訴 人 嚴年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淇錩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確定(見本院卷第37至41、6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