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42號原 告 致邦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昭卿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楊馥璟律師被 告 泰湖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鳳嬌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湖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民國115年4月28日,有本院收發室收件戳章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17,64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10萬3,312元) 1 利息 810萬3,312元 115年1月16日 115年4月28日 (103/365) 5% 11萬4,334.4元 小計 11萬4,334.4元 合計 821萬7,6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