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94號聲 請 人 林志學訴訟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原告林悅任與被告林瑞樑、林瑞興、林威呈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2月2日具狀就本件訴訟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