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號原告 陳石松
陳詩筠陳安楹陳詩儀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律師
蔡梓詮律師被 告 陳清玉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遺產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提起本件訴訟,嗣復於115年1月6日追加聲明,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14日)聲明請求之新臺幣(下同)3,125,254元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追加前(計算至追加日前一日即115年1月5日)聲明請求之181,076元(45,270+45,270+45,268+45,268)之利息請求亦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計算式如附表一、二所示,3,621,870+209,397=3,831,26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428元,扣除已繳納費用40,227(38,121+2,106),應補繳6,2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附表一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12萬5,254元) 1 利息 312萬5,254元 111年10月11日 114年12月14日 (3+65/365) 5% 49萬6,615.7元 小計 49萬6,615.7元 合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62萬1,870元附表二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萬1,076元) 1 利息 4萬5,270元 111年11月9日 115年1月5日 (3+58/365) 5% 7,150.18元 2 利息 4萬5,270元 111年11月22日 115年1月5日 (3+45/365) 5% 7,069.56元 3 利息 4萬5,268元 111年11月26日 115年1月5日 (3+41/365) 5% 7,044.44元 4 利息 4萬5,268元 111年11月24日 115年1月5日 (3+43/365) 5% 7,056.85元 小計 2萬8,321.03元 合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0萬9,3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