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14號反訴原告 林財源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羅閎逸律師反訴被告 富家通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明昇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反訴被告 張清寶
方國勳上反訴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反訴被告富家通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起反訴。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08,171元 (反訴聲明第一項4,518,171元+反訴聲明第二項13,190,000元=17,708,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