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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27號原 告 卓峻磊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楊偉奇律師

一、查原告起訴時雖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然原告於民國115年6月18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原告另請求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7日內,於「綻美社區LINE群組」以被告本人帳號刊登澄清聲明之部分,係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裁判費金額應為1萬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裁判費應分別徵收,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4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政鋼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