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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6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35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麗園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季玲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鴻宇物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