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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6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63號上 訴 人 梁清騰被 上訴 人 羅隆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9月24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66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聲明: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前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