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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68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681號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林慧君被 告 陳巧晞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萬37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03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訴外人廖振凱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以汽車設定動產擔保,向訴外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銀)貸款新臺幣(下同)123萬元,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4.5036,貸款期間自111年11月13日起至117年10月13日止,分72期按月還償1萬9529元,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視為全部到期。嗣廖振凱履約至35期後,即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斯時尚積欠本金67萬3492元。經遠東商銀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後,原告乃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於115年3月24日將上開汽車取回公開拍賣,並將所獲金額抵償上開債務後,尚有本金53萬37元,未獲清償。爰依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連帶保證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貸款及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3萬37元,及自115年3月25日(即115年3月24日拍賣抵償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036計算之利息(下稱53萬37元本息)。

參、被告則以:原告原主張欠款為67萬3492元,並未扣除其取回汽車公開拍賣所獲償金額。因伊目前無工作收入,尚有未成年子女需照顧,無力清償主債務人即伊前夫廖振凱之上開債務,期盼原告免除伊之連帶保證人責任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查原告就其主張,業據提出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連帶保證書、繳款紀錄、債權讓與契約書、債權試算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9頁),自堪信為真實。被告僅以前詞置辯,經核尚屬無據,並無可取。

二、綜上所述,原告依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連帶保證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3萬37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伍、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