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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21號原 告 陳曉燕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被 告 鍾偉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877號裁定限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1,975元,並諭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業於同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27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