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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71號原 告 吳春英即吳曼均關 係 人 紀驊峻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翠芳間債務異議人之訴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致起訴不合法者,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應以訴狀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對原告主張之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票債權不存在;㈡確認被告以101年11月20日設定之120萬元抵押權不存在;㈢被告不得參與本院112年度司執三字第62350號強制執行分配,已受分配部分,應返還原告;㈣被告應塗銷系爭120萬元抵押權登記,前開訴之聲明未具體特定,是原告就本件聲明應具狀補正下列事項:㈠確認100萬元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該本票為何本票?㈡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及訴請塗銷抵押權部分,該抵押權之設定內容為何?㈢請求被告不得參與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2350號強制執行程序,並應返還已受分配部分予原告,此部分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已受分配之金額為何?原告上開訴之聲明未具體特定,是本件起訴不合程式,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之,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又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補正前開事項後,應提出書狀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