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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79號原 告 王桂英被 告 凌雲寄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臺中市○區○○○○段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並與前開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各802分之586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位於同路段、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相同,且非屬「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之不動產,於民國113年7月7日之交易單價為每坪新臺幣(下同)399,676元,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146,810元【計算式:(系爭建物總面積227.76+陽台27.46+雨遮6.8)平方公尺×0.3025×每坪399,676元×權利範圍586/802=23,146,8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