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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99號原 告 余昆泓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弘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