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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8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804號原 告 蔣宛宜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被 告 楊家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在彰化縣○○鎮○○街000號等情,經原告呈報並聲請狀載明在卷(本院卷第273頁),並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5頁),堪認被告住所地並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