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8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832號原 告 李承澤被 告 徐啟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本件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被告戶籍地址位於新竹縣竹北市,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證物袋)及原告檢付之借據在卷可佐,足見被告之住所地非屬本院轄區。另依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內容及所提出相關證物,亦未見有何得由本院管轄之依據,是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