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874號原 告 新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朝雄被 告 王順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以115年度補字第842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48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7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